实验室设备开放办法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制度

  1. 能源化工过程智能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向设备负责人了解设备情况,各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2. 各设备负责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修,应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故障严重的设备应填写设备故障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若仪器设备有损坏或丢失,设备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填写情况说明。

  3.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定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并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

  4. 仪器设备外借(非实验教学使用)应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出具借条并收押金(见附件)。归还时经办人员应验收,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若是科研或合同项目借用,应支付设备借用费,一般为设备价格的1‰/日。

  5. 实验过程中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分清责任,酌情赔偿。

  6. 对于废旧或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及时清理,报废、报损或调拨,提高设备完好率和更新率。

第二章仪器设备赔偿规定

  1. 实验室各成员应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2.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行为,贯彻以教育为主方针,但下列情况者,应予赔偿。

    1)不听从劝告,不按规程操作或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损毁者;

    2)未经设备负责人许可,擅自动或拆装仪器设备而造成损毁者;

    3)因管理不善或严重失职引起安全事故而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者。

  3. 赔偿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单价在100元以下者,按原价赔偿;

    2)单价在100500元者,超过100元部分按30%赔偿;

    3)单价在5001000元者,超过500元部分按15%赔偿;

    4)单价在1000元以上者,超过1000元部分按10%赔偿;

    5)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材料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实按原价全额赔偿。

    第三章设备借用流程

  4. 设备借用人填写设备借用单一式两联(详见附件),注明事由与设备(工具)数量、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存根联交设备负责人保管,自己留存借用联;

  5. 设备负责人应及时更新设备台账,在设备借用期限到期前一周应提醒设备借用人及时归还设备,如不能按时归还,设备借用人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6. 借用人归还设备经设备负责人验收后方可取回借用单存根联;如在借用期间发生设备损坏、遗失,设备借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