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严禁伪造实验数据。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已被录用论文的作者应将论文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实验室归档,否则该论文不计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能源化工过程智能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华东理工大学 或Key Laboratory of Smart Manufacturing in Energy Chemical Process, Ministry of Educatio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十八条 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项目编号。对非作者在论文中所做的辅助性工作,如参与实质性讨论、提供数据、修改文稿等,应在论文开头或结尾处适当致谢。
第三十九条 论文和著作的发表应注重创新性,实验室鼓励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实验室论文奖励细则如下:
奖励条件:
1)已发表(含录用,并满足规定第三十六条)的SCI期刊论文(Regular paper);
2)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且通讯作者的单位为实验室;
3)已给予奖励的录用论文,发表后不作重复奖励。
奖励政策:
1)第I级论文奖励经费为10000元/篇,包括:中国科学院一区期刊、部分高水平SCI国际期刊(由实验室室务年会商议决定);
2)第II级论文奖励经费为4000元/篇,包括:除第I级以外,被SCI收录且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国际期刊。
第四十条 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在提交学术论文前进行专利申报。实验室专利奖励细则如下:
奖励条件:
专利完成人为实验室成员,且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奖励政策:
1)已授权专利奖励经费为1000元/项;
2)已公开专利奖励经费300元/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进行成果的鉴定与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