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能源化工过程智能制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室务会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八十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八十三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八十四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申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八十五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第八十六条 新印章须到校办办理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旧印章必须交校办保管或销毁。
第八十七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