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为了增进国际间学术交流,发展与国际间的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进而把化工过程先进控制和优化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成国际一流的研究机构,实验室特设客座研究员职位。

第五十九条 客座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者;

2)在国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担任实验室主任者;

3)在教学、科研方面有很深造诣,具有重要创新成果者。

第六十条 申请客座研究员,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已发表的主要论著等),由室务会讨论聘请,并由华东理工大学统一颁发正式聘书。

第六十一条 客座研究员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第六十二条 客座研究员应积极为实验室的发展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介绍和宣传实验室的工作。


 

 

网页发布时间: 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