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第五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应紧密结合个人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需要,应有利于开阔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前沿。
第五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出国前应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十四条 公费出国(指由教育部或华东理工大学批准资助的出国项目)和短期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严格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外事办的规定提交回国报告,其往返旅费按照华东理工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报销。
第五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国外期间发表的论著,文中应注明化工过程先进控制和优化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否则论著不计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定期支持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来实验室做学术报告。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鼓励本室内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如参加国际会议做学术报告预演及大会会议情况介绍、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