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科研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所有科研设备归实验室公共所有。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设专职管理员,负责重大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全室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搬动科研设备。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统一管理,配置在各研究组的设备全部登记注册,确定使用人员,相关人员应确保所使用设备的完好。

第四十九条 如因工作需要,需对所使用设备进行更换或增添配件时,需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备案。如发现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需尽快通知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科研设备的正常运转,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护或送修。



 

网页发布时间: 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