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实验室应尽可能组织一些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来整合实验室的研究力量,一般类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特别为重大或重点类项目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其它项目的关系(如进度、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各种技术的融合和集成。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深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组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进展管理制度和一年1次的阶段性总结制度。项目有关材料应及时备份存档。
第三十一条 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含有保密内容,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在报送各种文件时,要特别加以注明,以免泄露,项目负责人应注意加强项目组成员的保密意识,不泄露有关成果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诀。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和资金等各种资源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鉴定和验收事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通过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的有关事宜,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十四条 每年经过鉴定的项目由室务会讨论后择优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