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具备并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应具备的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了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研究助理、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岗位竞争机制和考核、奖罚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教师在实验室建设和科研工作中完成的业绩进行核定,并体现在教师津贴,对有重大成果和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形成稳定优秀人才、不断新陈代谢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评聘和录用依照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后招聘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依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网页发布时间: 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