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验室组织形式的确立,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同时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紧密围绕化工过程可持续发展的智能制造国家战略需求,瞄准国际研究前沿,提高实验室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
2)以化工过程智能优化制造应用为特色,从需求驱动的敏捷供应链、生产过程全流程优化、绿色生产安环管控三个维度出发,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3)通过在石油化工、煤基化工、水泥、钢铁等典型流程工业过程的应用示范与行业推广,为国家和行业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智能制造科技人才。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接受华东理工大学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审查和建议,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能主要包括:
1)主持实验室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订实验室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实验室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任免实验室各级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决定招聘或解聘工作人员;
6)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定期向教育部汇报工作;
7)执行实验室章程和教育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实行以主任负责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验室成员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十条 实验室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月召开1次,一年内保证至少10次。
第十一条 实验室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二条 实验室会议由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并存档。如果有关内容不宜公开,实验室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